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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连州市连中北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连州市平台管理 发布时间:2013-07-02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府〔2013〕18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及省、清远市关于 “三旧”改造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连州市连中北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从2013年7月2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 

任何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电话:18675677237)。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7日

连州市连中北街改造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连中北街的居住条件,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合理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城市土地,按照省、清远市、连州市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拆迁范围

该项目地块位于番禺路连中北街,四至:东至移民新村,南至连州中学围墙,西至番禺路,北至连州镇中心小学围墙;范围内有住户约263户、规划用地面积44166平方米、征收拆迁房屋总面积6万多平方米(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及征收人、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连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连州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人;

(五)监管部门:连州市国土资源局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连中北街地块的实际情况,对商铺、住宅征收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非商铺、非住宅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只采用货币补偿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或以有测量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1、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评估时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商铺征收货币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评估时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1)商铺的合法性界定: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住用途或在2012年7月1日前实际经营,己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面向街道并与路面持平的临街房屋,视为铺面。

 (2)商铺的具体补偿方法: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确认的商业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实际经营使用的建筑面积(番禺路及连中北街的首层),按11进行置换补偿,其它的作住宅建筑面积补偿。

3、货币补偿支付方式:被征收商铺、住宅选择单一货币补偿的,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5天内支付补偿款30%,余款按当事人在协议中的有关约定支付。

(三)产权调换的有关规定。

1、住宅的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记载或有测量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为补偿依据,原则上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建筑面积,但充分考虑改造建设成本等因素,根据房屋结构等情况,以相应置换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具体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属混合以上等级结构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或以有测量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不计差价进行调换产权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属砖木瓦结构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或以有测量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按10.85的比例不计差价进行调换产权建筑面积;

 2、住宅、商铺的安置办法

在规划改造范围内统一安置,原则上在原址就近安置。

住宅在拟建用于回迁安置的A、B、F、J、K、L幢电梯楼3-10层进行回迁安置,安置房有80 M2---140 M2的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商铺在原番禺路地段原址回迁安置,其它商铺在连中北街地段首层回迁安置;选择安置房屋的顺序以签订协议顺序确定(即先签约先选择楼层、房号)。

    3、产权调换互补方式

(1)住宅安置的互补方式

住宅类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用于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协议回迁安置的建筑面积10M2以下(含10M2)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800元/M2的优惠价格结算;超出10M2以上20M2以内(含20M2)的建筑面积的,按3100元/M2的优惠价格结算;超出20M2以上建筑面积的按同期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住宅类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用于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少于协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的,该部分建筑面积由征收人以货币补偿办法按同期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2)商铺安置的互补方式

番禺路临街商铺:补偿的商铺建筑面积超出安置一卡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安置一卡商铺建筑面积70%的可再安置一卡商铺,达不到70%的不作安置,如此类推;不足部分建筑面积,征收人以15000元/M2补回给被征收人;超出部分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以15000元/M2向征收人结算付款。

连中北街内街商铺:补偿的商铺建筑面积超出安置为一卡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安置一卡商铺建筑面积70%的可再安置一卡商铺,达不到70%的不作安置,如此类推;不足部分建筑面积,征收人以8000元/M2补回被征收人;超出部分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以8000元/M2向征收人结算付款。

(3)以上互补方式产生的款项在有测量资质的测量部门出具合法的测量面积后,计清新旧房屋面积差,所产生的款项30天内相互结清。

4、办证税费:被征收房屋有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新房证时,协议置换回迁部分建筑面积由征收人负责支付税费,超出面积部分税费由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缴纳;无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新房产证的办证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支付;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规定的时间提交办证相关资料。

5、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装修标准

回迁房有两种标准:一是不带室内装修的毛坯房,二是带室内基本装修的,详见附件《连州市回迁安置房基本装修标准》,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

(四)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装修补偿办法: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装修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安置房选择毛坯房的,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安置房选择带室内带基本装修的,征收人只对被征收房屋超标准部分装修进行补偿,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临时建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办法。

   临时建筑物及辅助设施(含围墙及房屋院落的构筑物),按评估价向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六)其它规定及补偿办法。

1、地块改造公告发布日(2012年6月31日)之后偷建、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属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经批准,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产权调换的有关规定补偿;层高不足2.2米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的竹、木、果树等青苗补偿按《关于印发连州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连府【2013】13号)进行补偿。

四、房屋的搬迁、安置费补助、过渡方式及期限

本项目征收采用自行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助,由征收人支付。

(一)过渡期限:安置预期限不超过30个月。

    (二)搬迁费用补助:(详见附件《连州市房屋征收搬迁等

费用补偿标准》)。

(三)住宅过渡期安置费的补偿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5元/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5元/月/

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1、选择毛坯房的,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发至书面通知回迁房屋交付使用后3个月止;

2、选择带基本装修的,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发至书面通知回迁房屋交付使用后1个月止;

3、征收人超过期限交付使用的,每逾期一天须支付被拆迁人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1%处罚金补偿给被拆迁人(在地块三通一平后计算)。

(四)非住宅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

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依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

五、空置土地补偿办法

属集体部分巷道、空置地等集体土地按国土部门有关规定,由征收人对村集体进行协商补偿;院落内空置土地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出让或划拨),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不同类型的土地评估价给予权属人货币补偿;对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土地评估价给予权属人货币补偿;对院落内没有用地使用证的,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基准土地价给予使用人货币补偿。

六、签约期及搬迁期限

(一)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为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15天内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不得擅自拆除原建筑物内已作补偿的设施,否则将追究被征收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提前搬迁奖励(搬迁奖励分阶段依次递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一)在规定的签约期10日内(含第1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15天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的,对被征收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

(二)在规定的期20日内(含第2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15天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一次性给予奖励4000元;

(三)在规定的期限第20日至30日内(含第3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15天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

(四)超过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八、被征收房屋两证注销及征收补偿金领取

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征收人,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人负责;被征收人搬迁腾房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持征收人或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政府指定的征收补偿金专户存储银行支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九、其它事项

(一)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选定。 

(二)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征收人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以保证施工安全和征收场地的清理,确保工程按进度和计划进行。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行行政诉讼。

(六)对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拆迁,影响工程建设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附则

本方案由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连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等费用补偿标准》

2、《连州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城东连中北街地块规划用地红线图》

4、《连州市回迁安置房基本装修标准》

件1:

连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等

费用补偿标准

    

    根据连州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多年来的一贯做法,参考各开发楼盘的发放额度,考虑目前的市场因素,适当提高,制定本标准:

名称

户(台)

金额(元)

备注

搬迁费

每户(住宅)100平方以下

800

说明: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本表各项费用只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作一次性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除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一次外,在通知搬迁至安置房时,再补偿一次。

每户(住宅)100至200平方

1000

每户(住宅)200至500平方

1200

每户(住宅)500平方以上的

1500

每户(商铺)

1000

电视迁移费

每户

100

电话迁移费

每户

80

空调迁移费

每台

200

附件2:

连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连府〔2013〕13号

关于印发连州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业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市过去实施的土地征收有关补偿标准从本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8日

表1

连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依照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制定)

                     单位:元/亩

表2

青苗补偿标准

注:本表未尽项目参照表内作物近状情况处理。

表3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种植2年未投产

投产12

投产2年以上

柑桔

30

80

150

6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60/亩标准种植的以100/亩计算。

年桔

30

80

150

6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60/亩标准种植的以1000/亩计算。

番石榴

30

50

120

三华李

20

60

120

木瓜

15

30

50

柠檬

30

80

150

4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40/亩标准种植的以1000/亩计算。

无花果

0.6米以下20/株,超标准种植的1000/亩。

6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60/亩种植的以亩数计算。

0.6-1.250/株,超标准种植2000/

1.2-1.550/株,超标准种植2000/亩。

1.5米以上,主干粗度(直径)5cm以上100/株,超标准种植2000/亩。

沙塘桔

0.5米以下20/株,超标准种植1000/亩。。

6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60/亩标准种植的以亩数计算。

0.5-0.840/株,超标准种植2000/亩。

0.8米以上50/株,超标准种植2000/亩。

种植46100/

种植6年以上150/

表3(续)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注:果树以胸径计算(胸径=果树圆周/3.14),由地面量上第一级分枝为胸径界;1米(含1米)以下果树作幼苗处理,其它果树参照同类型果树补偿。

表4

青苗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牛根竹

1.3

未成材0.5

大乐竹

3.2

未成材0.5

水竹

1.3

未成材0.4

撑高竹

1.6

未成材0.4

黄竹

0.9

单竹

1.3

细勒竹

10

零散不成墩0.05/

甜竹(大母竹)

5

未成材小竹0.5/

粉竹

0.9

毛竹

10米以下4/

3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30/亩标准种植的以竹林计算。

10米以上8/

笋竹

占地0.5平方米以下40/

60/亩标准种植的以蔸计算,超过60/亩标准种植的以竹林计算。

占地0.5-1平方米80/

占地1平方以上120/

未成材15/

杂竹

已成材2/

胸径3cm以上为成材

竹林

750

杂树胸径5cm以下

0.3

杂树胸径5.1cm-10cm

4

杂树胸径10.1 cm以上

6

杉树胸径5cm以下

5

胸径2cm以下作幼林处理

杉树胸径5.1cm-7cm

10

杉树胸径7.1cm

12

油茶树胸径5.1cm以下

10

油茶树胸径5.1cm-10cm

20

油茶树胸径10.1cm以上

30

樟树胸径5.1cm以下

12

樟树胸径5.1cm-10cm

24

樟树胸径10.1cm以上

130

松树胸径5cm以下

4

松树胸径5.1cm-10cm

8

松树胸径10.1cm以上

12

任豆树胸径5 cm以下

6

任豆树胸径5.1cm-8cm

11

任豆树胸径8.1 cm以上

14

桉树胸径5 cm以下

7

桉树胸径5.1 cm-7 cm

13

桉树胸径7.1 cm以上

18

表5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说明

红豆杉

Φ1㎝以下

8

Φ2-3

25

Φ4-6

30

桂花树

Φ1㎝以下

3.5

Φ2-3

6

Φ4-6

12

桑树

500

杉幼林

600

松幼林

600

速生桉树

3000

备注:

1、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种植的一律自行迁移。

2、征地公示后抢种一律不予以补偿,自行迁移。

表6

迁坟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征收与补偿

根据2011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表7

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表7( 续) 

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标准

主题词:土地   征收   补偿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印发

                                                                                       

附件4:

连州市回迁安置房基本装修标准

一、楼房主体(根据设计规范及有关要求):

1、基础:独立柱基础

2、主体:框架

3、外墙:180墙

4、内墙:120墙

5、层高:根据规划、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二、楼房装修

1、外墙:贴玻璃马赛克或方砖或墙漆。

2、内墙:墙面批挡、扇灰;贴踢脚线。

3、地面:50×50耐磨砖。

4、卫生间:公用卫生间配蹲厕、套间配座厕,墙面瓷片到顶,地面铺防滑瓷砖。

5、厨房:石板按台,配洗菜盆。

6、门:全屋夹板门。

7、窗:全屋装铝金窗(白铝白玻)。

三、水电

1、电:全屋明装线槽及开关插座,全部采用铜芯线,其中插座线为2.5平方、照明线1.5平方;除厨房及卫生间为电灯外,其余全部装光管,配单独插座。

2、水:厨房、卫生间安装好水管及水笼头,配4分表1个。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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